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_,究竟缘由何在?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究竟缘由何在?

更新时间: 浏览次数:01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究竟缘由何在?各观看《今日汇总》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究竟缘由何在?各热线观看2025已更新(2025已更新)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究竟缘由何在?售后观看电话-24小时在线客服(各中心)查询热线:



全国服务区域:梧州、濮阳、聊城、昭通、防城港、天津、阳泉、来宾、青岛、丹东、德宏、兰州、榆林、滁州、汕尾、淮北、信阳、东营、宝鸡、山南、南充、石家庄、安阳、晋城、通辽、迪庆、保山、黄山、白山等城市。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究竟缘由何在?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






















全国服务区域:梧州、濮阳、聊城、昭通、防城港、天津、阳泉、来宾、青岛、丹东、德宏、兰州、榆林、滁州、汕尾、淮北、信阳、东营、宝鸡、山南、南充、石家庄、安阳、晋城、通辽、迪庆、保山、黄山、白山等城市。























枣庄市中区十岁孩子叛逆期怎么教育
















烟台莱山区初二学生不听话专业管理体系:
















楚雄武定县、赣州市上犹县、宁德市柘荣县、巴中市南江县、安康市宁陕县、大庆市大同区、芜湖市繁昌区许昌市襄城县、东营市东营区、海南同德县、曲靖市沾益区、太原市万柏林区、株洲市渌口区、楚雄双柏县鸡西市虎林市、三门峡市渑池县、郑州市新郑市、成都市崇州市、吕梁市离石区、宝鸡市太白县红河弥勒市、郴州市永兴县、长沙市望城区、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湛江市徐闻县、昆明市富民县、孝感市孝南区辽阳市灯塔市、徐州市贾汪区、双鸭山市尖山区、广州市白云区、汕头市潮南区
















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南昌市青云谱区、天津市北辰区、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安阳市汤阴县、嘉兴市海盐县、宿州市萧县、宁夏固原市彭阳县、长治市壶关县、潮州市饶平县定安县龙湖镇、亳州市利辛县、哈尔滨市通河县、牡丹江市东安区、临沂市沂南县、直辖县天门市、长春市绿园区东莞市中堂镇、黄冈市浠水县、东莞市大岭山镇、眉山市仁寿县、南昌市西湖区
















赣州市瑞金市、绍兴市柯桥区、天津市东丽区、焦作市博爱县、阜新市海州区、商丘市睢阳区、重庆市长寿区、滁州市天长市、临沂市兰陵县、松原市长岭县海东市平安区、汉中市洋县、天津市和平区、延安市黄龙县、长沙市长沙县、池州市东至县、孝感市大悟县、天津市河北区、烟台市栖霞市周口市西华县、甘孜白玉县、赣州市全南县、邵阳市邵阳县、澄迈县仁兴镇、邵阳市双清区、抚顺市抚顺县中山市神湾镇、济南市天桥区、滁州市全椒县、本溪市溪湖区、攀枝花市西区、郑州市惠济区、威海市文登区、滨州市沾化区、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
















临汾市尧都区、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延安市宝塔区、鞍山市铁东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定西市安定区、东方市新龙镇、济南市历城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元市苍溪县  徐州市鼓楼区、海西蒙古族乌兰县、红河开远市、运城市绛县、重庆市云阳县、辽阳市白塔区、吉林市昌邑区、昆明市盘龙区、六安市叶集区
















铜仁市德江县、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三明市泰宁县、三沙市西沙区、西宁市湟源县、舟山市岱山县、恩施州咸丰县邵阳市新宁县、宣城市广德市、佛山市南海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温州市龙湾区、河源市连平县、哈尔滨市南岗区、邵阳市洞口县、宿州市萧县、文昌市翁田镇黄冈市黄州区、重庆市大足区、巴中市巴州区、攀枝花市盐边县、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上饶市横峰县、朝阳市凌源市、重庆市南岸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市耀州区、黄南泽库县、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长沙市长沙县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重庆市长寿区、驻马店市确山县、永州市江永县南充市南部县、汉中市留坝县、平凉市庄浪县、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九江市修水县、朝阳市朝阳县
















大连市旅顺口区、辽阳市文圣区、怀化市中方县、中山市黄圃镇、黔西南贞丰县、六安市舒城县重庆市南川区、铜仁市石阡县、景德镇市浮梁县、重庆市武隆区、宜春市铜鼓县、长治市平顺县、池州市石台县许昌市禹州市、宜宾市高县、怀化市溆浦县、河源市源城区、迪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蚌埠市蚌山区、泉州市惠安县
















泰州市兴化市、汕尾市陆丰市、内江市威远县、邵阳市北塔区、江门市台山市、铜川市王益区泉州市鲤城区、海南同德县、延安市吴起县、直辖县仙桃市、三亚市海棠区毕节市黔西市、成都市成华区、文昌市东郊镇、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三门峡市湖滨区吉安市永新县、连云港市连云区、楚雄楚雄市、六安市裕安区、毕节市纳雍县




南充市营山县、绥化市兰西县、东莞市寮步镇、定安县富文镇、信阳市平桥区、莆田市仙游县、晋城市高平市、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海西蒙古族茫崖市、淮南市凤台县  临汾市襄汾县、抚顺市顺城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宝鸡市麟游县、儋州市排浦镇、黄石市大冶市、攀枝花市西区、葫芦岛市连山区
















凉山昭觉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昆明市呈贡区、长治市潞州区、常德市津市市、渭南市白水县、红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绵阳市梓潼县、漳州市长泰区、鞍山市台安县、鸡西市滴道区、赣州市会昌县




定安县富文镇、延安市延川县、鸡西市虎林市、天津市西青区、定西市通渭县、龙岩市新罗区、甘孜炉霍县平凉市灵台县、菏泽市曹县、盐城市滨海县、亳州市谯城区、济宁市微山县、三明市泰宁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萍乡市芦溪县、娄底市新化县、丽水市莲都区海南兴海县、太原市清徐县、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保山市昌宁县、黔南龙里县、黄冈市麻城市、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合肥市瑶海区、中山市沙溪镇、南平市建阳区、昭通市镇雄县、烟台市龙口市、盐城市盐都区、信阳市罗山县、鸡西市鸡冠区、南阳市南召县延边敦化市、亳州市利辛县、漯河市郾城区、九江市湖口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鹤岗市兴山区、万宁市三更罗镇、陵水黎族自治县隆广镇、临汾市永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
















焦作市温县、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三亚市海棠区、黔西南望谟县、商丘市虞城县、潍坊市临朐县、福州市鼓楼区、攀枝花市米易县、吉安市吉州区肇庆市高要区、济宁市嘉祥县、云浮市罗定市、琼海市会山镇、永州市新田县、淄博市周村区、湘西州古丈县、佳木斯市桦南县、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果洛玛沁县、楚雄南华县、铁岭市铁岭县、无锡市惠山区、文昌市会文镇、眉山市丹棱县宝鸡市凤县、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贵阳市南明区、金华市武义县、温州市龙湾区、万宁市和乐镇、宁波市江北区、赣州市章贡区、儋州市木棠镇焦作市马村区、阜阳市太和县、衢州市柯城区、吕梁市中阳县、日照市岚山区、吉安市青原区、北京市大兴区、文昌市东路镇、潍坊市昌邑市、四平市双辽市
















绍兴市越城区、湛江市徐闻县、黔南长顺县、黔南平塘县、深圳市坪山区、宿州市灵璧县、泰州市高港区、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六安市霍山县中山市坦洲镇、三亚市海棠区、宁波市鄞州区、连云港市东海县、鄂州市梁子湖区、连云港市赣榆区、聊城市高唐县、南阳市社旗县、九江市共青城市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天水市武山县、三明市明溪县、长沙市浏阳市、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德阳市什邡市、黑河市北安市、沈阳市康平县佳木斯市同江市、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忻州市代县、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惠州市博罗县甘孜德格县、北京市朝阳区、合肥市巢湖市、肇庆市四会市、延安市宜川县、孝感市安陆市、厦门市海沧区、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铜仁市万山区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并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

  (二)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四)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编辑:张子怡】

相关推荐: